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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资料污损、丢失、偷窃处理规定

爱护书刊是全校师生员工及所有读者应有的美德,为了保证书刊和馆藏的完整性、系统性,充分发挥其效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检查是否有眉批、批注、圈点、污损、涂画、剪损、撕页等现象,如发现以上情况,由管理人员作出记录后,方可借出。

第二条  读者归还书刊资料时,如被发现有眉批、批注、圈点、污损、涂画、剪损等破坏原书情节,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严重程度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以至处以原书刊资料价格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三条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果丢失,买到原版本者,每册书交纳2.00元的书刊资料加工工本费(含磁条、书标等材料费);买不到原版本者,按以下条款赔偿:

1.馆藏有复本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多卷集(包括有连续出版序号的丛书)的某一分册丢失:普通读物,按原分册定价的3倍赔偿;本馆重点藏书,按全套价赔偿。

3.特藏、孤本、工具书,按原书价(不足拾元以拾元计)10倍赔偿。

4.普通现刊读物丢失一册(期),按该册(期)定价的3倍赔偿;本馆重点藏刊,按全年价2倍赔偿。

5.1950年12月底以前的过刊合订本丢失,按原价(期价总合+装订费)10倍赔偿;1951年至1989年底过刊合订本按原价(期价总合+装订费)5倍赔偿;其余按5倍赔偿。

6.资料按原价(估价)5倍赔偿。

第四条  读者赔偿丢失书刊资料时,如已经逾期,先执行逾期的处理规定,再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学生集体借出的书刊资料,应有专人(责任人)负责借阅手续并切实加强管理,如有损坏丢失,对责任人按本规定第二、三条处理。

第六条  读者办理赔偿手续后,一月内找到原件或买到同版书刊资料的,可持赔款收据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但要执行逾期处理。

第七条  发现有偷窃(含撕页)书刊资料行为的,除了处以原书刊资料定价(不足拾元以拾元计)10倍以上罚款和停借处罚外,还要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建议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于丢失、污损、偷窃行为的赔罚款,当事人应主动按时交纳。经催交后仍拒不交纳的,将通知财务处,从其工资或助学金中扣交,进修生、代培生,从押金中扣除,同时通报批评。

第九条  鼓励同一切偷窃书刊资料的行为作斗争,凡检举揭发偷窃书刊资料行为的读者,本馆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经查证核实后,并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