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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图书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服务中心:
《图书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2007年10月31日馆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图  书  馆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图书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图书馆的安全管理,明确图书馆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减少在图书馆内因缺乏责任心及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图书馆的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图书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1、常务副馆长是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图书馆的安全管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馆长,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做好图书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并落实图书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图书馆整体的安全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负责图书馆突发事件的整体预防工作;调查图书馆各部门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其他馆领导按照分工,也应对其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和管理责任。
    2、图书馆各部门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工作岗位的具体安全管理由各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岗位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图书馆公共部位如:大厅、走廊、卫生间、开水房、门禁、应急灯、消防栓以及消防室、监控室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图书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服务中心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图书馆数据资源库、主控机房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系统部负责,系统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馆领导办公室和图书馆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的具体职责为:
根据图书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建立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明确和落实各工作岗位规范操作的标准和要求,建立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记录和登记制度;
制定本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落实《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或本部门所负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等设施是否完好,掌握、了解和排查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
    协助馆领导调查图书馆各部门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图书馆所有在职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没有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够、不按工作标准和要求操作从而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办法及标准
目前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消防安全隐患、治安隐患、电器设备安全隐患、网络安全隐患以及突然发生的水、电、管、线故障的隐患等等。
馆内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图书馆应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如下:
1、对图书馆内发生的损失重大或影响严重的安全事故,由学校及相关处室直接追究图书馆馆领导的领导责任,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在图书馆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在全馆通报批评;取消部门负责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扣罚当月、季度、半年直至全年津贴。具体扣罚的标准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果严重的,应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图书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建立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程序和办法,未明确和落实各工作岗位规范操作的标准和要求,未建立本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记录和登记制度;
未制定本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未全面落实《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极少研究、分析、布置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对贵重设备、设施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负荷运转而没有申报,或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上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经告知,而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对各部门因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操作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影响的程度,图书馆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追究的主要方式为:在全馆通报批评;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经济处罚;对损失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图书馆应报请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其所在的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必要的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标准为: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按照经济损失的20-25%进行处罚;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